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