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

市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