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减少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