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减少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