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