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或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