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或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