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