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砂石料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砂石料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砂石料采矿权属无争议;(三)砂石料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砂石料矿种和砂石料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砂石料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