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