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