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