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鼓励下列行为:(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二)见义勇为;(三)紧急现场救护;(四)志愿服务活动;(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