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相应的设施、场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有危险性因素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