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