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价格标准、服务标准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