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服装洗熨经营者,应当在凭证中注明承揽洗熨服装的质地、规格、颜色、价值以及有无瑕疵等内容。因洗熨、上色刮浆服务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染色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