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