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