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采伐平原天然林的;(二)因预防措施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三)发生森林病虫害,未及时进行综合防治,造成扩散蔓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