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