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通俗、简明、易于理解、便于书写。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合同提供方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