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