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