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