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宣传,普及自然岸线保护知识,在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相关警示标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景观石的保护。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