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和要求采砂的,伪造、涂改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