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胡杨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胡杨林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牧、水行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胡杨林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胡杨林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胡杨林保护的相关工作。

胡杨林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胡杨林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