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胡杨树根、树桩,过度修枝的,依法赔偿损失,由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