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