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刀具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由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张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