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四条有效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