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接受单位改变遗体用途或进行有偿利用遗体活动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