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以及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