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收费的明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