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接收人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