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接收人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