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束犬链(绳),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四)主动避让他人;(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