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束犬链(绳),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