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