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