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