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