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