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