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无权或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