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