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