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