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