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人大监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