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股权设置可以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