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社会防护救助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