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