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