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